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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本上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态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商业养老保险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6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上如是强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旨在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养老保障需求。
在此背景下,6月23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若干意见》制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作用和任务,提出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及地方保障措施。 此外,《若干意见》也对保险业遵循经营规律,强化保障功能,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可靠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制定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对“只闻其声,不见其影”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若干意见》提出,加强财税和投资政策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黄洪表示,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已基本成熟和具备。对照国际经验,“从经济基础看,实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推行,我国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元,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力。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我国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财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法制基础。” 事实上,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指向十分明确。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在此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众多文件中,就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都有过相同和相近的表述。 不过,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这项制度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 “正是基于这些考量,我们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目前,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黄洪透露。 据悉,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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