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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规定: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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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8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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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月17日电,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第一,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第二,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规则》还提到,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第一,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第二,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3 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三,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25-1-18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拟规定: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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