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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证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理与廉吉从业专业季员会近日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实施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发现,在名单管理方面,《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少数券商将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提前至通过立项之日、签订保密协议或进场开展工作孰早的时点(即观察名单要求),这种做法看似限制名单的管理执行标准更严格,但因为限制名单并非保密名单,入单时点过度前移,可能导致内幕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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