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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投资者享有哪些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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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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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邓舸透露,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具体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所以,真的不用再担心被经营机构“收割”了!

  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说了这么多,可能还会有一些“小散”担心,是不是7月1日之后,由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差,就不能自由买卖股票了?

  邓舸明确回答称,《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

  通俗地说,《办法》更加强调“卖者有责”,但是卖者尽责之后,“买者自负,风险自担”,股票还是你想买就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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