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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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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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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  为了规范健康险经营行为,促进健康险发展,上证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拟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于日前向保险公司下发了相关征求意见稿。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从征求意见稿来看,首先,对商业健康险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定义,除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之外,又新增了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其次,对近年来冒出的细分险种进行了明确定义与规范。比如,医疗意外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对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因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医疗损害提供保障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或为终身责任;鼓励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医疗新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再者,对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资质进行了完善。比如,规定除专业健康险公司外,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需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此外,除配备具有健康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外,还要新增医学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

  此外,还着重对长期健康险产品进行了规范。比如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健康险产品的犹豫期从过去不得少于10天调整为15天。

  同时,也对一些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保监会将不定期公布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和赔付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开发分红、万能型健康险产品,必须经过保监会审批;经过审批或备案的健康险产品,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或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等。

  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修订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健康管理与医保合作”这一章,这也是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而做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完善。比如,明确提出“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单的,可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疾病保险、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可以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


发表于 2017-5-16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健康险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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