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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降低高市盈率股票折算率 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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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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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今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今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了调整,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调整后,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此项调整,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其静态市盈率挂钩,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还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抑制融资追涨炒高等投机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经初步测算,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中,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占比不高。这些股票不能折算为保证金,对市场影响较小。
  2、问:此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请问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此次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调整后,对于新规实施前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同时,修改后的新规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给予一周时间作为过渡期,投资者可以在新规实施前做好相应准备。考虑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静态市盈率随市场涨跌实时变动,为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调整频率,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3、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请问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今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的873只增加至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该调整与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同步于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标的证券名单。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的第5次,扩容的77只标的股票,主要为市盈率较低、流通市值较大、交易较为活跃和市场表现较为稳定的股票。此次扩容后,将进一步丰富融资融券交易股票的品种,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要。
  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建立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一次双向调整,及时剔除出不符合条件的标的证券(如标的股票变为ST股票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等),并调入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维持标的证券数量的稳定性,同时有效优化标的证券结构,降低投资者风险,提高业务安全性。
  4、问: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但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请问对此监管层有何评价?
  答: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近期,我会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有关违法主体予以立案稽查,其中涉及多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此,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暂停受理、审核这些涉案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上述执法行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投资者的肯定,产生了较好的市场效果。但也有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我会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
  对此,我会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做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是我会基于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等考虑,对与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的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所采取的一种审慎性措施。总体而言,该措施的建立及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从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目前,我会正在对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施行效果做进一步的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增强该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完善、调整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将涉及我会规章的修订完善,待有统一的结论性意见后,我会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于 2016-12-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今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今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了调整,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调整后,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此项调整,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其静态市盈率挂钩,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还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抑制融资追涨炒高等投机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经初步测算,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中,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占比不高。这些股票不能折算为保证金,对市场影响较小。
  2、问:此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请问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此次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调整后,对于新规实施前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同时,修改后的新规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给予一周时间作为过渡期,投资者可以在新规实施前做好相应准备。考虑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静态市盈率随市场涨跌实时变动,为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调整频率,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3、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请问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今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的873只增加至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该调整与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同步于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标的证券名单。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的第5次,扩容的77只标的股票,主要为市盈率较低、流通市值较大、交易较为活跃和市场表现较为稳定的股票。此次扩容后,将进一步丰富融资融券交易股票的品种,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要。
  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建立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一次双向调整,及时剔除出不符合条件的标的证券(如标的股票变为ST股票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等),并调入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维持标的证券数量的稳定性,同时有效优化标的证券结构,降低投资者风险,提高业务安全性。
  4、问: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但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请问对此监管层有何评价?
  答: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近期,我会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有关违法主体予以立案稽查,其中涉及多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此,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暂停受理、审核这些涉案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上述执法行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投资者的肯定,产生了较好的市场效果。但也有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我会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
  对此,我会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做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是我会基于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等考虑,对与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的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所采取的一种审慎性措施。总体而言,该措施的建立及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从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目前,我会正在对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施行效果做进一步的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增强该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完善、调整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将涉及我会规章的修订完善,待有统一的结论性意见后,我会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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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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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股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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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今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今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了调整,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调整后,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的股票,将不能折算为融资融券保证金。此项调整,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与其静态市盈率挂钩,可提高融资融券担保物质量,降低业务风险。同时,降低高市盈率股票的折算率,还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抑制融资追涨炒高等投机行为,降低投资者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经初步测算,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中,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占比不高。这些股票不能折算为保证金,对市场影响较小。

  2、问:此次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请问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此次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调整后,对于新规实施前已开仓的合约,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同时,修改后的新规于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给予一周时间作为过渡期,投资者可以在新规实施前做好相应准备。考虑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静态市盈率随市场涨跌实时变动,为便于实际操作,减少调整频率,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3、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请问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今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的873只增加至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该调整与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同步于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标的证券名单。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的第5次,扩容的77只标的股票,主要为市盈率较低、流通市值较大、交易较为活跃和市场表现较为稳定的股票。此次扩容后,将进一步丰富融资融券交易股票的品种,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要。

  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建立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一次双向调整,及时剔除出不符合条件的标的证券(如标的股票变为ST股票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等),并调入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维持标的证券数量的稳定性,同时有效优化标的证券结构,降低投资者风险,提高业务安全性。

  4、问: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但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影响了项目的进度,请问对此监管层有何评价?

  答: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近期,我会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有关违法主体予以立案稽查,其中涉及多家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此,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暂停受理、审核这些涉案证券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上述执法行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投资者的肯定,产生了较好的市场效果。但也有一些行政许可申请人向我会反映,其并未涉嫌违法违规,因其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涉案而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受到限制。

  对此,我会予以高度重视,并组织力量做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是我会基于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等考虑,对与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稽查立案的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联的行政许可项目所采取的一种审慎性措施。总体而言,该措施的建立及实施是与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不足、诚信文化缺失、法律制裁不够的阶段性特点相契合的。从其施行效果看,其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目前,我会正在对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施行效果做进一步的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增强该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完善、调整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将涉及我会规章的修订完善,待有统一的结论性意见后,我会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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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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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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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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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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