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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佛山市发展改革局、佛山市工商局、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佛山市住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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