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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建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开展“垫资”、“首期贷”、“赎楼贷”、“尾款贷款”性质业务以及违规开展众筹炒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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