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购重组资产标的有双高特征,即“高溢价率、高业绩承诺”。高溢价率,主要表现在并购资产市净率奇高、远超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比如2016年上半年并购事项中,并购标的的市净率为11倍,而A股市场今年上半年市净率平均值仅为4.19倍。高业绩承诺,主要表现在对标的资产未来几年的业绩承诺奇高、远超之前的业绩表现,比如互动娱乐拟收购趣丸网络67.13%股权,趣丸网络原股东方承诺,2016年至2019年,趣丸网络累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1亿元、1.3亿元、2.8亿元和4.8亿元,但趣丸网络2015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800万元。
高业绩承诺往往存在一定的注水成分,企业经营业绩不会按人们所预测的那样简单高速增长,相当比例的并购标的业绩不能达标;即使业绩达标,人们也怀疑其中蕴含“拼凑”业绩的成分,不排除有些交易对手为了完成承诺业绩,通过种种曲折手段,为标的资产输送利益、制造业绩,只是业绩承诺三年之后又怎么办?
现实中业绩不达标的,有的承诺主体背弃契约精神开始耍赖,或变更业绩对赌期限、或变通业绩补偿手段、或将逐年补偿变更为累计补偿、或玩起失踪。即便履行补偿承诺,由于并购标的资产高估值,交易对手也是收获巨大,比如业绩承诺三年、每年1亿元,收购市盈率20倍、标的估值20亿元,扣除补偿三年业绩,也是获利丰厚。
但其实,业绩对赌协议的存在根本就不合逻辑。如果上市公司只是收购标的资产小部分股权,标的资产实际控制权仍归交易对手,那上市公司也就没有理由要求对方承诺业绩。当然,不少收购都是大比例甚至全部收购,也即收购后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控制,由此经营管理权、人员安排的权利都归上市公司,交易对手虽仍可能在标的资产中担任职务,但可能要靠边站,此时标的资产的业绩如何,关键要靠上市公司自己的经营本事了,那此时交易对手又凭什么去完成承诺业绩?
现实中这方面也发生过纠纷,比如蓝色光标2013年收购博杰广告89%的股权,后者承诺2013-2016年完成相应利润,但2015年业绩却未达标,根据对赌协议,博杰广告原股东李芃等应补偿合计3099万股蓝色光标股份;但李芃等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相关承诺补偿协议无效,其理由是并购协议中约定由李芃“全面负责博杰广告的业务经营”,但2014年年末蓝色光标强行撤换管理层,致使2015年博杰广告业绩大跳水。由此案引出的思考是:上市公司收购后,交易对手失去控制权,又如何实现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这其中是否有悖论?
签订业绩“对赌协议”,主要是交易双方不太了解信任,如果交易之前能够尽职调查、摸到底细,那么上市公司觉得值得收购,买就是了,“对赌协议”根本就没有必要。相反,对赌协议的签订,高承诺业绩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误导性影响,没有业绩承诺,投资者会谨慎投资决策,有了业绩承诺,让投资者以为标的资产业绩有了保障甚至会持续增长,但殊不知这一切都可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在目前A股市场各方主体还缺乏契约精神的情况下,签订并购业绩对赌协议,难以实质性约束交易对手行为,上市公司收购风险并不因此减小、甚至会扩大。上市公司要防范收购中的风险、确保收购物有所值,关键是要在前期做极为仔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收购价格要砍到合理价位。至于上市公司要整体收购某个标的资产,不妨循序渐进,先收购标的资产部分股权,待对标的资产有了深入了解,并且对标的资产的管理人员有所安排、有把握掌控好整个收购资产的经营后,再逐渐实现全部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