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A规则》对高收益债券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界定 | 1、任何拥有并自主投资至少1亿美元于非关联人证券的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
2、任何拥有并自主投资至少1千万美元于非关联人证券的证券经纪商 |
3、任何拥有并自主投资至少1亿美元于非关联人证券,并拥有2500万美元净资本的银行 |
《证券法》第11条 | 如果在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中存在任何一处错误的资料,所有债券发行主体的参与者都将承担因此带来的不良后果。 |
当证券注册报告书的任何部分在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规定应报却漏报了为使该报告书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可以有权对以下几类关系人提出司法诉讼,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1、在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上签名的债券发行主体的关系人;2、在债券发行人发出表明其责任的注册报告书中的董事(履行类似职能的人)或合伙人中的每一个人;3、所有鉴定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认可并在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签名的专家;4、所有债券包销人等。 |
《证券法》第12条 | 如果债券并没有注册登记,在提供的函件中如有任何错误的资料,所有债券发行主体的参与者仍要负责。 |
SEC监管规定 | 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向市场投资者披露的受评企业信息,信用评级机构应保证真实、准确。同时,信用评级机构须对发行主体进行跟踪评级,对受评企业的最新经营发展状况给予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