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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不是鼓励做商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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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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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下午,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机制,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头费用比例,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把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对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有人将其理解为鼓励科研人员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举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和规模化生产。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理解。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不是鼓励科研人员成为商人教授,而是鼓励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时,要了解社会需求,不能闭门科研,以及要积极推进转化,不能让科研成果在通过验收之后就束之高阁。

最近,华东理工大学一名硕士研究生命丧导师开办的工厂中,引起关注。对于大学教授是否可在校外开办工厂进行成果转化,联系到近期有关科研政策鼓励成果转化,有舆论认为,大学教授在校外开办工厂也是成果转化的一种方式,不能简单叫停。这是似是而非的。早在2014年10月,为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部党组就曾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强调,要加强学校资产和校办企业监管,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

我国高校从上世纪90年代起,曾出现高校教师下海经商潮,当时为了鼓励科研成果转化,高校允许教师一边担任高校教职,一边利用自己的成果去开办企业。本来以为这是“双赢”,但却出现很多乱象,包括教师利用学校资源,如学校的品牌、学生资源为自己的企业服务;教师的精力分散,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企业经营能力,教授开办的企业很多半死不活,最后还要由学校出面收拾残局。

这之后,针对这些乱象,高校开始进行清理,要求教师要么回归学校教职,要么离开学校去专心办公司。但具体在执行规定时,多不严格,像华东理工大学,学校在多年前就出台规定,要求教师个体不得以法人身份开办公司,但这起事件中的导师,却在校外开办工厂达10多年之久,直到事发,学校也“不知情”。

实践表明,高校教师直接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去进行产业化,并不利于科研成果产业化。真正双赢的产业化模式,是教授做教授的事,企业做企业的事。一方面,科研人员在进行应用型科学研究时,应该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坚持市场导向和需求导向,将研究和产业需求结合起来。在这次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到,要“大幅增加公共科技供给,让人民享有更宜居的生活环境、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这就是要求科研人员的研究,要服务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则是要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和职责,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直接去推进、实施转化,是最缺乏效率的方式,应该由专业的机构去实施成果的中试、孵化,在孵化成功之后,再由企业进行量产。

教师、科研人员直接去实施转化和经营,貌似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除了把精力用到这一项成果上之外,还因为缺乏企业经营理念,而导致转化失败。由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的中试、转化,可以对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研人员可以从成果转让中获得收益。如果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科研人员的持续支持,高校可以给科研人员选择空间,比如花一段时间在企业中担任顾问、技术指导,而经过这一段时间后,必须做出要么继续当教授,要么留在企业的选择。科研人员在企业继续开展科研,也是对科研创新的贡献。

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基本的利益回避机制,一边担任全职教职,指导学生,一边有自己的公司,这是很难做到利益回避的,导师难免会利用自己的学生资源为自己的企业服务,这就把师生关系变异为了雇佣关系。

推进高校的现代治理,首先要建立、完善基本的利益回避机制,像大学实行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的分离,要求校长做职业化、专业化校长,就是约束行政权干涉教育权、学术权,不能身兼数职、横跨多界,用手中的行政权去谋求教育利益和学术利益。

发表于 2016-6-7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不是鼓励做商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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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楼主你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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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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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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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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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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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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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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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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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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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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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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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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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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