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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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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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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其中提到,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一)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二)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三)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四)悬挂美国旗的船舶;(五)在美国建造的船舶。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


发表于 2025-10-1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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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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