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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有毒”的观点你真的能容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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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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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政府而言,不能惩治不违法的“有害”观点——这个比较能达成共识,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得容忍那些自己不认可、不正确、匪夷所思的观点——也就是打得你死我活的对立方的想法。你做好准备了吗?

    文丨特约评论员 冯雪梅

    新闻有时候很热闹。刚刚,人们还在为公租房该不该建游泳池打嘴仗;突然,朋友圈里满屏都是警察摔倒抱小孩子女子的视频。话题随之迅速转移,“仗”打得更热闹。

    上海松江,一名抱着孩子的女子与警务人员发生争执,并推搡警务人员。被多次推搡之后,警务人员突然出手制服该女子,孩子也一并被摔倒在地上,哇哇大哭……

   

    几乎在事情发生的同时,现场视频就传到了网上。 “警察打人了”,怒斥警察暴力执法一时成了主调,可很快,反对声音就来了:女子为什么要推搡警察,为什么要拿孩子当人质去和警察理论,谁撒泼谁弱势谁胡闹就有理吗?这事要发生在美国,早就被警察击毙了……

    涉事民警下午就被停职,论争并没有因此而平息。我在群里看到,挺女子的和支持警察的各说各有理,剑拔弩张,打得昏天黑地。这情景在群里并不少见,不止一次因为某个观点之争,有人“约架”或者愤而退群。

    谁都说服不了谁,谁也不听对方说,打到最后的不是“真理越辩越明”,而是势不两立,视如仇寇。如此情形大约你我都不陌生,我有时很好奇地想:到底有没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有没有固执己见不被说服的权利?

    谁都知道,只有一种声音和观点很可怕,最终导致极端和独裁,因而要包容不同意见,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可这种理论上的正确,实践起来相当困难。

    就说同一天引发争议的另一件事:公租房该不该建游泳池。

   

    有市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公开信箱里发文,要求有关部门为他们居住的公租房社区修建配套泳池,结果被政府工作人员用一句“建议买高档小区”给怼了回来。

    早在多年前,就提出过廉租房条件不能太好,不应该配独立卫生间,以防富人抢夺有限的资源,结果遭遇喊打声一片。从政治正确的角度讲,穷人也享有一切权利,他们凭什么要住更差的房子?穷人的孩子为什么就不能有游泳池?如果你仅仅站在市场和效率的角度,给以否定回答,难免要承受“歧视穷人”的道德压力。

    那么,要求政府给公租房建游泳池就活该被怼?或者,带泳池的公租房穷人住不进去,就一定正确吗?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能不能求同存异,寻找到“最大公约数”,进而达成共识?

    这在现实操作中,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沙坪坝政府后来对“不当回复”表示了歉意,并承诺会想办法解决市民诉求——这应该是争论双方都接受的,却并非事情的本质,一触及“如何解决诉求”,又将是一场论战和纷争。

    就算有了共识,或者“大多数人的意见”,它一定就是对的吗?也未必。我们都知道,“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妇女缺少独立判断的能力,因而不能有投票权”,“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之类,曾经都是很多人接受的“共识”,最终却被证明是谬论。而“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则证明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总是正确。

    所以,大家只可能在科技与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这话有点儿大,可确实如此),在不停的争论与妥协中,艰难地和解。这一点上,美国的制宪会议是迄今为止最优秀的样本,我甚至怀疑这种“伟大的妥协”不可复制,所以才有后来的厚厚一大本《罗伯特议事规则》。既然我们都不是天才,不是“公众利益至上”的真正精英,都有切身私利益,都有小心思,那么大家就坐下来,按着议事规则,大大方方提要求吧。

   

    如果双方都能愿意妥协,部分(全部基本没可能,不然也就不用谈了)接受对方的意见,当然皆大欢喜,可要是我就不同意你的观点,我有没有不被说服的权利?

    比如,我就是认为袭警的妇女活该,政府就该给公租房配套游泳池,我就是固执己见,冥顽不化,行不行?

    这个世界的矛盾恰恰在于,一方面我们叫喊着权利自由,一方面我们又骂别人是傻X,并且想要打倒自己不喜欢不愿意不接受的观点,尤其是那些在我们看来“有害”“有毒”的言论。

    只是,“毒害”的标准又如何限定?如果允许“有害”言论存在,充分尊重每个人的表达自由,又将发生什么?

    先来看看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姆斯的故事。

    作为一个曾经三次负伤的联邦老兵,霍姆斯肯定不喜欢任何反战言论。在前三次的审判中,他都赞同惩罚“不当”言论,即,任何人不得“恶意煽动或试图煽动不服从、不忠诚、叛变或拒绝执勤”,不得“恶意阻碍美国的征兵或服役”。可这一次,他却不支持对散发传单的“反战者”进行有罪判决。

    当时,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第四起《反间谍法案》的案件。霍姆斯认为,那些反对总统出兵苏俄的传单,“不过是卑微可怜、微不足道的小打小闹”,不会造成任何迫在眉睫的危险。作为“少数派”,霍姆斯并不足以改变审判结果,但他确立了判断某个言论是否有害的标准——“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 如何不存在近在眼前的危险,那么“可怕的”甚至“煽动性”的言论,就随它而去吧。

    可是,如果不存在即刻危险的言论被容忍,它伤害了其他人,怎么办?霍姆斯去世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的另一起“言论自由”案件,就再次引发了冲突。

    一个美国海军陆战队员,不幸在伊拉克战场阵亡。举行葬礼的当天,反同性恋的教会组织举行示威游行,他们打着相当令人反感的标语,声讨军方对同性恋行为的过度宽容。

    当晚,沉浸在丧子之痛中家人,在电视里看到了令人心碎的画面——那场与葬礼同时举行的示威游行,“上帝仇恨同性恋”、“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之类的标语,深深刺痛了丧子的老父,他决定起诉教会。

    结果令人吃惊。大法官以8:1的票数,判定持极端言论的教会胜诉。罗伯茨大法官在判决意见里写道:“……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

   

    这样的判决,你能接受吗?如果事件发生在国内,舆论场上朋友圈里,又将会被撕裂到何种程度?

    对于政府而言,不能惩治不违法的“有害”观点——这个比较能达成共识,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得容忍那些自己不认可、不正确、匪夷所思的观点——也就是打得你死我活的对立方的想法。你做好准备了吗?

    很多人都知道有关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沙利文案”。法学教授、《纽约时报》的特约撰稿人安东尼·刘易斯,专门出版了有关此案的著作,中文版颇有意味地将其译为《批评官员的尺度》。可是,刘易斯不是绝对自由的鼓吹者,他对媒体权力的扩张持审慎态度,因为“媒体并非永远扮演正面角色,他们偶尔也会作恶”。

    在随后的著作《言论的边界》中,他阐述了这样的观点:自由“不仅是表达的自由,更是思想的自由”,“不仅包括不受欢迎的政治言论,而且包括科学与文学领域的新奇、甚至令人震惊的观点”。

    “那些被我们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这样的说法,你真的接受吗?
发表于 2017-9-4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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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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