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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及泽熙基金是如何操纵股价的? 徐翔是谁? 1976年出生 17岁带3万入市,展露出炒股天分。 90年代末被称为“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2005年从宁波迁到上海,经历了A股的一波大牛市。 2009年成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徐翔正式进军阳光私募领域。 2010年成立泽熙瑞金1号,募集资金大约10亿元,截至当年5月28日,同期沪深300指数暴跌15%时,泽熙瑞金1号达到25.47%的收益率。 2012年在资本市场大幅下挫时,泽熙瑞金1号达到25.20%的收益。 2015年股市到顶时,徐翔旗下的私募已经悄然撤离。
抄底型选手 徐翔参与过重庆啤酒、双汇发展和酒鬼酒的逆市抄底活动。2011年末,重庆啤酒乙肝疫苗揭盲数据失败后,连续11个跌停。徐翔在24元左右第一次抄底,二次揭盲失败后,继续跌停,徐翔在20元左右再次入场抄底,此后,重庆啤酒一路涨到35元,徐翔在短短一个月内获利数亿元。 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20世纪90年代后期,徐翔和几个以短线擅长的朋友被市场冠名“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投资风格彪悍,被“敢死队”选中的股票,大进大出,高起高落,徐翔在成名后被媒体封为“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 4大资本操作平台 ●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泽熙投资”),徐翔任总经理,旗下有三只基金:泽熙2期、泽熙3期、上海泽熙增煦投资中心。 ●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徐翔母亲郑素贞任法定代表人,旗下有泽熙4期、泽熙5期、泽熙6期、泽熙II期4只基金。 ●上海泽添资产管理中心,徐翔父亲徐柏良任法定代表人,旗下有基金泽熙I期、泽煦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泽熙投资基金I号。 ●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柏良是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徐柏良和郑素贞。 徐翔从3万入市到资产40亿 17岁入市 公开信息显示,1993年,17岁的徐翔高中毕业,他没有参加高考,而是怀揣父母给的3万元现金入市,做起了职业股民。他成名时不过二十岁左右,为人低调,手法却异常凌厉,“一字断魂刀”手法也是其首创。据报道,他目前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40亿元,而他管理的资产达数百亿元。 涨停板敢死队 2003年2月15日《中国证券报》刊发《涨停板敢死队》一文,首次披露了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存在“涨停板敢死队”的情况,而“敢死队”1号人物即为徐翔。“来如电、去如风”是他们的操盘风格,集中资金迅速拉高股价到涨停,然后大举出货,手法异常凶悍。坊间传言,在宁波的数年中,徐翔至少获利20亿元。 转战上海成立泽熙 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后,2005年徐翔转战上海。2009年12月7日,一家名为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悄然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泽熙”二字,是徐翔深思熟虑所取之名。在中国历史人物中,徐翔最崇拜创立新中国的毛泽东和统领清朝盛世的康熙大帝,故将公司取名“泽熙”。 2010年3月5日,泽熙一期成立。有统计显示,泽熙一期成立后4个月,净值增长近30%,远远跑赢同期大盘以及公募、私募一众机构。 抄底重啤大获全胜 泽熙投资的产品以股票型信托为主,尤以擅长“抄底”、投资风格“快狠准”闻名。重庆啤酒堪称是其抄底的典型之作。2011年底,重庆啤酒乙肝疫苗揭盲数据失败,股票连续10多个跌停,外界一片看衰。徐翔先是以24元每股第一次抄底,后又在20元左右买入3000多万股,此后,重庆啤酒股价猛涨至35元每股,在一个月内,徐翔获利过亿。 据泽熙投资的员工表示,徐翔尤为偏好“断崖形状下跌”的股票,这类股票即便从底部回到原来一半位置,也有50%涨幅。 在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徐翔总是能全身而退。2015年股市到顶时,徐翔旗下的私募已悄然撤离。到今年9月底时,其私募年化收益平稳在200%多到300%多之间。 跻身宁波百富榜 徐翔之母郑素贞去年11月起,在资本市场频频出手,合计动用资金高达62亿元。而徐翔的父亲徐柏良曾入围“2008年百强散户榜”第42位。徐翔的妻子应莹也参与到股票市场。2014年,长航油运退市之前,徐翔、应莹、郑素贞、徐柏良全家齐上阵,合计买入长航油运2200万股。今年6月,宁波《甬商》评选的宁波百富榜中,徐翔家族跻身宁波百富榜第44位。 那么何为市场操纵股价行为?它都有哪些表现形式?是违法还是犯罪? 市场操纵行为本质是欺诈 “操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就是指行为人违背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引诱他人参与市场交易,为自己牟取暴利或转嫁风险的一种行为。 在一个公开、公平的证券或期货市场中,投资人本应根据所获信息,在自有知识储备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分析自行判断买卖与否及买卖时间。然而,一旦出现市场操纵行为,将会使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极大地扰乱投资人的相关判断,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 比如在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与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当某种股票供过于求时,其价格下跌,供不应求时,则价格上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则是人为拉抬或打压股票的价格,造成对股票供求关系的非正常影响,使股票价格或成交量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脱离,从而实现对资金流向施加影响,流向操纵人能够赚取暴利的方向。在这个过程中,盲目跟风又没有资金优势的广大散户则往往会被蒙骗,做出错误决定,成为待宰羔羊。 操纵股价手法有哪些? 目前,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对市场操纵行为并未作出概念规定,仅对其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连续交易、约定交易、洗售操纵以及其他操纵行为。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市场操纵行为的不断翻新,我国法律特意设定了“其他操纵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对于“其他操纵行为”具体指的是哪些,说法不一。有据可依的是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其在第五节明确规定了五种其他操纵手段,包括: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交易、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及尾市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操纵者并不单纯采用一种操纵手法,而是综合运用开盘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尾盘封涨停等多种手法进行市场操纵。 此外,跨市场操纵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如最近经常被提及的跨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同时,操纵者愈发狡猾,手法日渐隐蔽,从原来使用本人账户或借用亲属账户到现在使用无任何关联的融资户;从单点单地操作到多点多地布局、使用无资金往来的多账户分工操纵等。 操纵股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市场操纵股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法律制度所明确禁止。 对于市场操纵行为,一经查实,则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也可能仅仅承担其中两项或一项。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者的民事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了操纵者的行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者的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法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39条详细规定了8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对操纵者的股票或期货持有量、占比总成交量、持有时间等细节进行了规定,以此来划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情形的界限。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如果是过失行为则不会受到刑罚处罚。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从中外司法实践来看,能够对市场进行操纵的多为投资大户。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逐步加快,越来越多的股票衍生品允许被交易,如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这在扩大金融杠杆效应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风险。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散户想要在股市中分一杯羹,其本身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不足造成了其极易盲目跟风,如果此时被市场操纵行为利用,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监管机构和执法、司法机关对于市场操纵行为应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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