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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无效企业“退出通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了统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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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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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无效企业“退出通道”,该退则退、当清则清、进退有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为确保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规定,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一方面,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另外,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同时,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此外,还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在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办法》的出台,将为守法企业“腾空间”,为健康市场“清障碍”,真正做到“该退的退得了、该保的保得住”,用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


发表于 2025-9-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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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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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0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提供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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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老郭 发表于 2025-9-9 22:56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共同学习,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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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学习,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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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1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运成 发表于 2025-9-10 12:20
感谢提供信息分享。

共同学习,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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