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法律对农民承包地、宅基地不得抵押是从农民生存权方面考虑。农民只有一份承包地和宅基地,如果债权与生存权发生冲突,则首先应保障生存权。从这个方面考虑,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不得抵押。另外,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债权改变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所有权。但是如今的《决定》并未有这方面的限制。若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不能兑现,债权发生改变,势必会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银行或债权人没有义务维护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今后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对农村建设用地和承包地、宅基地分开对待,不能混淆。对于建设用地,农民应该享受增值收益,而在宅基地、承包地方面,流转应该十分谨慎。否则一旦流转,就会改变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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