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chow 发表于 2015-4-24 08:50

T14强势追踪 发表于 2015-4-23 20:43
笑死我了在哪搞这些不要脸的人在那骗人只能送他们一句话 年轻人你们缺德的同时没想到家里人吗给家里 ...

缺德的人是没有家人的:lol
想想那个同样不要脸的假量波。害我损失几十块钱,最后卖废品几毛钱。心疼我的钱啊
:'(

pingchow 发表于 2015-4-24 08:51

水上飚 发表于 2015-4-23 21:03
牛兄!王子老师的前二本书,我自己照书原封不动的朗读过一遍!做成MP3,没事的时候,开车和放在手机上,分 ...

好家伙。你太厉害了,可以分享一下吗

牛元祥 发表于 2015-4-24 08:52

O(∩_∩)O谢谢

同步 发表于 2015-4-24 08:52

谢谢分享支持

pingchow 发表于 2015-4-24 08:53

风云火虎 发表于 2015-4-23 21:08
咱网站的基本都不会被骗,就是他们会打着王子老师的旗号去招摇撞骗那些初入股市,没学过量学的人。。。。可 ...

这个方法很好
学长可以试试

流年似水88 发表于 2015-4-24 08:58

谢谢学长!

dahbiface 发表于 2015-4-24 08:58

这两天我到三季人的群去看了看,听了听三季人的讲课,有如下体会。 1.完全是拿着 王子老师的书,像小学生那样照本宣科的朗读,再加上他自己的理解给大家讲量学。      在这里我要对三季人说:“不好意思三哥,您的理解和发明大多数是错的。”因为我是量学特训班的老学员。          三季人对王子量学的理解完全是天马行空,自由想象。我再次想对三哥说:“我信了你的邪。”   呵呵。 2.这个“三季人学习群”就是骗人的平台,其目的最终就是让大家进他的收费群

阳明总监 发表于 2015-4-24 08:59

“猪贱可以杀,人贱必遭罚。”

zhaojuan 发表于 2015-4-24 08:59

练就火眼金睛

松生危岩 发表于 2015-4-24 09:00

向高手学习,向高手看齐!发扬量学!

爬坡过坎 发表于 2015-4-24 09:09

水上飚 发表于 2015-4-23 21:03
牛兄!王子老师的前二本书,我自己照书原封不动的朗读过一遍!做成MP3,没事的时候,开车和放在手机上,分 ...

有个案例,可以参考~~
首先,应明确著作权(即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是: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其次,从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看:
1、合理使用目的应当是非营利目的,但如果出于公益目的,也可带有一定营利性质。对于作品本身的性质,亦应当作必要的类别区分;
2、对于是否合理使用,为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分为对原作品使用的两种方式来判断相关因素,即作品摘用和作品复制来考察;
3、判断被控侵权作品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和实质性损害,可以从作品的声誉影响和市场经济损失来考察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那么,综合以上两点,就你所述情况,回答如下:

1、我是一个朗读爱好者,评书爱好者之类,把有版权的作品朗读出来,并传播,非营利目的,人家能不能问我要版权费?假若作者本人不追究,出版社能不能追究?

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应首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如几位网友回答,非营利目的并不是直接的合理使用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之一,所列12中合理使用情形,都是非营利性质。

不过,即使你未征得作者同意,上述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亚马逊网站曾有系统,具备文字转语音阅读功能,虽然一度惹争议,但由于其忠实原作品,在国际上,依然被接受。而你的情况,不但是非盈利,更只是出于爱好、学习。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支付版权费。

而出版社的权利可能是部分或全部著作权,但怎么也不会超越作者的权利,更不会超越著作权法的规定。因此,你可无需过虑。

2、假如我未能联系作者,把某部已出版的报告文学改编成评书的形式,并表演、录音,在评书爱好者中传播。会怎样?

你补充提问的情况,属于对原先作品的演绎,是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演绎作品若不主张著作权,而只是出于爱好,免费表演,则属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

也不构成侵权。

综上,建议:
1、适当把握尺度,尽量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免费;
2、出于爱好、内部交流,而在爱好群体中使用、传播,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应保证这种性质的纯洁性;
3、若需进一步传播,应尽量征得作者的同意;
4、改编成评书,是对原作品的演绎,可与原著作权人商谈,征得同意、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站丰涨停 发表于 2015-4-24 09:11

恶人先告状啊!!!!再点封杀吧!!!!!!!!!!!!!!!!!

探索股市 发表于 2015-4-24 09:12

猪贱可以杀,人贱必遭罚

天上飞雪 发表于 2015-4-24 09:13


请同学们擦亮眼睛,别被他们给骗了。

sty918800 发表于 2015-4-24 09:21

呱呱教室,怎么找。请师哥师姐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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